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實踐能力💒,特設立意昂2平台研究生管理助理(以下簡稱“助管”)崗位。
第二條 助管承擔本科生及研究生教育的輔助管理工作🏊🏻♂️🤏🏽。助管崗位分為固定助管、臨時助管兩種崗位。固定助管崗位按學期或學年聘任(分別按5個月🚣🏿♀️、10個月計)👩💼;臨時助管崗位聘期不固定🌲,最長為一學期。
第三條 助管崗位設置由人事處、學生處等部門統一安排,人事處🏚、學生處負責助管崗位設置的審核😷,設崗單位負責助管崗位的日常管理,意昂2負責統籌協調🧎🏻。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四條 每學年全校設置的研究生助管崗位數不高於可申請崗位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五條 助管崗位包括以下兩類👁🗨:
(一)學生兼職輔導員🤘🏿,包括班級輔導員、學生工作輔導員、學生公寓輔導員等🐱。學生兼職輔導員崗位由設崗單位報學生處審批🕗🤲🏻,送人事處備案。
(二)學生行政助理。學生行政助理崗位由設崗單位報人事處審批🧎🏻➡️,送學生處備案。
第六條 固定助管崗位由各單位在每學期或學年末根據需求確定下一學期或學年待聘計劃,填寫《意昂2平台研究生助管崗位設置審批表》👩🦯,明確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任職要求、考核方式、所需人數等,經人事處👩🦰、學生處審批同意後設置👲🏿。臨時助管崗位由各單位根據需求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請,填寫《意昂2平台研究生助管崗位設置審批表》👩🏻⚖️,經人事處、學生處審批同意後設置🚶♀️。
第三章 崗位申請
第七條 滿足下列情況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管崗位,優先考慮聘任經濟困難學生:
(一)基本學製內非定向就業的全日製在校研究生(含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學生中非在職人員);
(二)無各類考試成績不及格的;
(三)無工資收入的;
(四)無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的↩️👋。
第八條 研究生申請助管崗位🛌🏿,應填寫《意昂2平台研究生助管崗位申請表》後🏂🏽,直接提交各設崗單位🤵。各設崗單位確定崗位人選後填寫《意昂2平台研究生助管崗位聘用人員審批表》,報人事處💴、學生處審批。
第九條 一位研究生只能承擔一個助管崗位👧🏽,且不得同時承擔助研或助教崗位。
第十條 人事處於每學期或學年初發布研究生固定行政助管崗位需求信息。各單位根據本規定遴選並確定助管人選🤵🏽,在新學期或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遴選結果報人事處,人事處匯總審批後轉學生處🍠。臨時助管崗位的申請和聘任工作根據實際情況臨時進行。
第十一條 研究生助管崗位的申請及審批要堅持“公開招聘🔔、公正評審、競爭上崗”的原則。
第四章 崗位津貼
第十二條 固定助管崗位津貼資助標準為博士研究生原則上不低於800元/月·人🏏,碩士研究生原則上不低於600元/月·人。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每月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少於40小時👨🦼➡️。臨時助管崗位津貼標準為15元/小時,每月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多於40小時🗽。
工作任務重、責任大的重點崗位🦒,經學生處或人事處審批可分不同層次適當提高津貼發放標準🪆,但最高不超過最低標準的兩倍;重點崗位的設置應從嚴掌握🥦🙆🏼♂️,原則上不超過崗位數的30%;重點崗位可實施績效津貼製度,月度或季度考核優秀者,可發放績效津貼,發放標準最高不超過月度崗位津貼標準的50%。
第十三條 研究生助管崗位津貼由財務處按月支付⚗️。研究生臨時助管崗位由設崗部門按月匯總工作量,報學生處核實後支付。如發生人員變動情況,設崗單位應及時通知學生處,避免崗位津貼發放錯誤🫵🏽🙋🏽♂️。
第五章 崗位管理與考核
第十四條 設崗單位應建立助管崗位培訓製度🙇🏿,在明確助管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的基礎上,對研究生助管進行培訓,確保其完成工作🏊🏿。
第十五條 設崗單位應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要求研究生助管服從管理,認真履行職責,不得隨意透露內部工作內容。
第十六條 設置固定助管崗位的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應製訂考核辦法,對研究生助管工作進行實時監督、檢查,並在每學期工作結束後給予評定。設崗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更加細致的過程考核🏄🏻♂️🌆,即月度或季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檔,月度🏊🏽♀️、季度或學期考核不合格者可提前解除聘用。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比例應從嚴掌握🩰,原則上不超過崗位數的15%。聘期考核結果為優秀者可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七條 擔任固定助管崗位的研究生應認真履行職責。聘期結束時,受聘研究生應填寫《意昂2平台研究生固定助管崗位聘用考核表》,由設崗單位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
第十八條 對未能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研究生,過程考核不合格者🧔🏻♀️,設崗單位可以即時提出終止該研究生助管崗位的建議💂🏿,經人事處、學生處審核同意後👊🏼👗,送財務處備案,即時終止發放該研究生的助管崗位津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原《意昂2平台研究生管理助理崗位管理實施細則》(2009-2010學年校辦字35號)同時廢止。